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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 8 條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 8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9-19

內容

除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外,其他機構依附表三之收費一覽表繳納管理費。 其他機構類別歸屬,由管理局依其實際性質認定之。 依附表三以租用面積計算收費,顯失公平者,得由管理局核定後,依實際使用面積計算之。

相關法律條文 -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