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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園區
🏛️
Authority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4-09-19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園區事業營業額之千分之一點九超過前條管理費者,改依營業額千分之一點九繳納管理費。 園區事業以總、分支機構分設於園區內外者,該總、分支機構應分別向所屬當...

📝 內容

園區事業營業額之千分之一點九超過前條管理費者,改依營業額千分之一點九繳納管理費。
園區事業以總、分支機構分設於園區內外者,該總、分支機構應分別向所屬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額。
本辦法所稱營業額,指依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收據及總、分支機構間勞務與貨物之調撥、移轉或其他足以客觀計算產值之依據合計,扣抵第十條各項目後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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