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 2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9-19
管理局依本辦法規定,向園區內設立之園區事業、金融機構及其他機構收取管理費。但非營利性質之政府機構、提供園區水、電基礎設施設備之公用事業得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