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 10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9-19
園區事業申報銷售額之銷貨退回或折讓、代收代付、出售固定資產或廢料、樣品贈送、利息收入、融資租賃或配合稅法相關規定之情形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准者,經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無須繳納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