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 13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9-19
管理局得調查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之管理費申報情形,並得函請主管稽徵機關提供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申報之總、分支機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銷售額資料,經發現不符者,應查明原因並依查明之結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