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 14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9-19
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撤銷或廢止其投資案,或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廢止公司登記,或其他機構於辦妥解約手續者,無須繳納當期管理費。但園區事業及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當期管理費由存續或新設之園區事業及機構繳納之: 一、園區事業及機構合併、收購或分割。 二、園區內總公司改設立分公司或分公司改設立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