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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 14 條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 14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9-19

內容

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撤銷或廢止其投資案,或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廢止公司登記,或其他機構於辦妥解約手續者,無須繳納當期管理費。但園區事業及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當期管理費由存續或新設之園區事業及機構繳納之: 一、園區事業及機構合併、收購或分割。 二、園區內總公司改設立分公司或分公司改設立總公司。

相關法律條文 -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