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 7 條|文化藝術|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9
第二條第一項文化藝術活動經認可後,其收入免徵營業稅。 第二條圖書出版品經認可後,其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二項免稅實施期間,以五年為限;其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文化部得公告延長一次,並以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