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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 11 條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 11 條|文化藝術|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9

內容

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文化藝術事業以外之其他有關機關(構)或學校,臨時舉辦與本條例第三條事務有關之展覽、表演或映演文化藝術活動或經營圖書出版品出版、進口,得準用本辦法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 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文化藝術事業經營圖書出版品批發、零售、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經營出版及推廣以外之營業人,其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相關法律條文 -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