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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2 條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2 條|矯正|法規|生效中

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7-15

內容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監內作業:指受刑人於監獄管理之固定作業場所工作,作業場所包含於戒護區內之監內工場及戒護區外之監外工場。監內作業方式包含委託加工、自營作業、視同作業及舍房作業。 四、視同作業:指受刑人從事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監獄指定之事務。 五、舍房作業:指因特殊情形無法參加工場作業之受刑人,監獄安排一定之作業項目使其在舍房內作業。 六、監外作業:指受刑人在非監獄管理之其他特定場所工作。 七、戒護監外作業:指監獄須派員戒護受刑人之監外作業。 八、自主監外作業:指受刑人自主往返作業及監禁處所,監獄無須派人戒護之監外作業。 九、作業協力單位:指監獄承攬公私經營單位之作業定作者,或其他經與監獄協議而接受受刑人勞務提供之公私經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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