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17 條|矯正|法規|生效中
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7-15
監獄得因業務需要,由相關單位簽報監獄長官核定後,暫時遴選具有特殊專長之受刑人擔任視同作業,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