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66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八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