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92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