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99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