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23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在經濟部為經濟部能源署,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取締業務主辦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