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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6 條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23

內容

現場執行取締人員查獲第二條所列違法案件,並經主管機關予以行政罰之處分者,每一案件敘獎條件如下: 一、查獲石油數量未達二公秉,嘉獎一次。 二、查獲石油數量二公秉以上,未達五公秉,嘉獎二次。 三、查獲石油數量五公秉以上,未達十五公秉,記功一次。 四、查獲石油數量十五公秉以上,記功二次。 主辦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就上一年度取締成果,函請各協助查緝單位,對實際參與協助查緝有功人員,本於權責自行敘獎;其條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嘉獎一次: (一)查獲石油數量合計十公秉以上,未達五十公秉。 (二)處分確定案件五件以上,未達二十件,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占處分確定案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三)處分確定案件五件以上,未達二十件,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嘉獎二次: (一)符合前款二目以上之條件。 (二)查獲石油數量合計五十公秉以上,未達一百五十公秉。 (三)處分確定案件二十件以上,未達五十件,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占處分確定案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四)處分確定案件二十件以上,未達五十件,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記功一次: (一)符合前款二目以上之條件。 (二)查獲石油數量合計一百五十公秉以上,未達三百公秉。 (三)處分確定案件五十件以上,未達一百五十件,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占處分確定案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四)處分確定案件五十件以上,未達一百五十件,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記功二次: (一)符合前款二目以上之條件。 (二)查獲石油數量合計三百公秉以上。 (三)處分確定案件一百五十件以上,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占處分確定案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四)處分確定案件一百五十件以上,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

罰則

現場執行取締人員查獲第二條所列違法案件,並經主管機關予以行政罰之處分者,每一案件敘獎條件如下: 一、查獲石油數量未達二公秉,嘉獎一次。 二、查獲石油數量二公秉以上,未達五公秉,嘉獎二次。 三、查獲石油數量五公秉以上,未達十五公秉,記功一次。 四、查獲石油數量十五公秉以上,記功二次。 主辦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就上一年度取締成果,函請各協助查緝單位,對實際參與協助查緝有功人員,本於權責自行敘獎;其條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嘉獎一次: (一)查獲石油數量合計十公秉以上,未達五十公秉。 (二)處分確定案件五件以上,未達二十件,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占處分確定案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三)處分確定案件五件以上,未達二十件,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嘉獎二次: (一)符合前款二目以上之條件。 (二)查獲石油數量合計五十公秉以上,未達一百五十公秉。 (三)處分確定案件二十件以上,未達五十件,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占處分確定案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四)處分確定案件二十件以上,未達五十件,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記功一次: (一)符合前款二目以上之條件。 (二)查獲石油數量合計一百五十公秉以上,未達三百公秉。 (三)處分確定案件五十件以上,未達一百五十件,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占處分確定案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四)處分確定案件五十件以上,未達一百五十件,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記功二次: (一)符合前款二目以上之條件。 (二)查獲石油數量合計三百公秉以上。 (三)處分確定案件一百五十件以上,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占處分確定案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四)處分確定案件一百五十件以上,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

相關法律條文 -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