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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4 條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4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23

內容

檢舉人提供第二條所列違法案件之違法事實資料因而查獲,並經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或經法院刑事判決者,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每一案件發給獎金新臺幣三萬元。但查獲之石油數量未達一公秉者,獎金減半發給。 二、除依前款規定發給獎金外,如查獲石油數量超出五公秉時,其超出之部分,每公秉加發獎金新臺幣二千元,但加發獎金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元。 同一案件,二人以上共同檢舉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均分之;如有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如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發獎金: 一、同一違法地點,於二年內業經他人檢舉並已發給獎金。 二、同一違法地點,於二年內業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為行政罰之處分或經法院刑事判決。 三、檢舉人於檢舉時經主管機關、主辦單位或其他查緝單位要求,而未提供真實身分資料。 前項所稱同一違法地點,指同一地址、地段、地號,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罰則

檢舉人提供第二條所列違法案件之違法事實資料因而查獲,並經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或經法院刑事判決者,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每一案件發給獎金新臺幣三萬元。但查獲之石油數量未達一公秉者,獎金減半發給。 二、除依前款規定發給獎金外,如查獲石油數量超出五公秉時,其超出之部分,每公秉加發獎金新臺幣二千元,但加發獎金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元。 同一案件,二人以上共同檢舉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均分之;如有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如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發獎金: 一、同一違法地點,於二年內業經他人檢舉並已發給獎金。 二、同一違法地點,於二年內業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為行政罰之處分或經法院刑事判決。 三、檢舉人於檢舉時經主管機關、主辦單位或其他查緝單位要求,而未提供真實身分資料。 前項所稱同一違法地點,指同一地址、地段、地號,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相關法律條文 -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