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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分路出線口之數量設置及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住宅場所之臥房、書房、客廳、餐廳、廚房、娛樂室、工作間等居室、浴室、走廊、樓梯,或供住宿用途之客房及浴室,應至少裝設一個由壁式開關控制之照明出線口。 二、住宅場所之臥房、書房、客廳、餐廳、廚房、娛樂室、工作間等居室或其他類似房間裝設插座出線口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口門任一側沿牆壁水平量測一‧八米以內應裝設一個插座出線口,其餘牆壁距離(含轉角)應再裝設插座出線口之數量以三‧六米計算,四捨五入計算所得數量之各出線口位置由設計者決定。 (二)地板插座出線口不得計入所規定插座出線口數量。但該插座出線口距離牆面四百五十毫米以內者,不在此限。 三、設有中島式檯面或冷凍設備之廚房,得裝設專用插座出線口。 四、浴室中距離任一洗手台外緣九百毫米以內應裝設一個插座出線口。 五、住宅場所應裝設一個以上洗衣機或乾衣機用插座出線口。 六、陽台及室外走廊,應裝設一個以上插座出線口,且高度不得超過二米。 七、除供電給特殊用電器具之插座出線口外,地下室及車庫應裝設一個以上插座出線口。但屬建築物公共停車空間者,不在此限。 八、幼兒園、托兒所或兒童醫院等幼童活動區域之插座應為防觸電者,或具有鎖或扣蓋板。 九、農村或分租用套房得視實際需要裝設照明出線口或插座出線口。

相關法律條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7 條(第 17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8 條(第 18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9 條(第 19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0 條(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