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由幹線供電之負載應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計算各分路之負載總和,再乘以需量因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