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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住宅場所內小型用電器具、洗衣機或乾衣機之負載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小型用電器具: (一)廚房、餐廳或類似區域由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二十安培分路供電者,其分路之負載應以一千五百伏安計算。 (二)由二個以上之分路供電者,其幹線之負載應以每一個分路不小於一千五百伏安計算。 (三)前二目負載得併入一般照明負載計算,並得適用表五二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 二、每一個洗衣機用分路之負載,應以一千五百伏安計算。該負載得併入一般照明負載計算,並得適用表五二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 三、每具乾衣機應以二千瓦特計算負載;其銘牌標示之額定大於二千瓦特者,應依銘牌標示計算。其負載計算得適用表五五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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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7 條(第 17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8 條(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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