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進屋線路與其他管路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二、進屋線路與燃氣供給管路間應保持一米以上之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