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9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9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除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外,導線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安培容量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該導線之安培容量。但本規則另有規定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物料吊運磁鐵或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之電路若斷電會導致危險者,其導線應有短路保護,不得有過載保護。 二、安培額定八百安培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選用較高一級者,且所選用之高一級不大於八百安培: (一)被保護之導線非屬供電給二個以上插座作為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可攜式負載使用。 (二)熔線或斷路器之標準安培額定與導線之安培容量不能配合;或由合格人員操作之可調式斷路器設定值與導線之安培容量不能配合,且該斷路器之過載跳脫調整設定值未高於導線之安培容量。 三、電動機因起動電流較大,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得大於導線之安培容量。 下列導線線徑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其規定值: 一、二‧○毫米導線:十五安培。 二、三‧五平方毫米導線:二十安培。 三、五‧五平方毫米導線:三十安培。

相關法律條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7 條(第 17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8 條(第 18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9 條(第 19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0 條(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