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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3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導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裝設於電源受電之分接點: 一、自分路分接至個別出線口之分接導線長度不超過三米,且符合第三十九條規定者,得視為由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二、幹線之分接導線長度不超過三米,安培容量不小於其供電之各分路額定總和或其供電之負載總和,並裝設於配電箱或導線管內者,在分接點得免裝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幹線之分接導線長度不超過八米,安培容量不小於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三分之一,且終端所裝之一具斷路器或一組熔線之安培額定不大於該分接導線之安培容量,並有防護使其不易遭受外力損傷者在分接點得免裝過電流保護裝置。 前項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裝設於建築物內者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位於可輕易觸及處,不得位於浴室、接近易燃物處,或暴露於可能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相關法律條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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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7 條(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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