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接地系統之接地及搭接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系統接地:依適用處所採行下列接地方式,以抑制由雷擊、線路突波,或意外接觸較高電壓線路所引起之異常電壓,及穩定正常運轉時之對地電壓: (一)內線系統接地:用戶用電線路屬於被接地導線之再行接地。 (二)低壓電源系統接地:配電變壓器之二次側低壓線或中性線之接地。 (三)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內線系統接地與設備接地共用一條接地電極導線或同一接地電極。 二、設備接地:將用電設備或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加以接地。 三、設備搭接:將用電設備或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或其他可能帶電之非帶電導電體或設備,連接至系統接地,建立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 四、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 (一)對可能帶電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其他導電體,建立低阻抗電路,使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高阻抗接地系統之接地故障偵測器動作。 (二)若用戶配線系統內任一點發生接地故障時,該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需能承載回流至電源之最大接地故障電流。 (三)大地不視為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