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設備接地及搭接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備接地導線、接地電極導線及搭接導線應以下列規定之一連接: (一)壓力接頭。 (二)接地端子板或匯流排。 (三)熱熔接方法。 (四)其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 二、不得僅以錫銲作為連接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