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五十伏特以上,低於六百伏特之交流電源系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接地: 一、專用於供電給熔解、提煉、回火或類似用途之工業電爐。 二、獨立電源供電系統僅供電給可調速工業驅動裝置之整流器。 三、由變壓器所供電之獨立電源供電系統,其一次側額定電壓低於六百伏特,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該系統專用於控制電路。 (二)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 (三)連續性之控制電源。 四、存在可燃性粉塵之危險場所運轉之電動起重機。 非接地系統電源處,或系統第一個隔離設備處應有標明非接地系統之耐久且明顯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