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04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搭接其他封閉箱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氣連續性:金屬管槽、電纜之鎧裝或被覆、封閉箱體、框架、配件或其他非帶電金屬部分,不論有無附加設備接地導線,皆應加以搭接,以保持電氣連續性。螺牙、接觸點及接觸面之不導電塗料、琺瑯或類似塗裝,應加以清除。 二、隔離接地電路:為減少接地電路電磁雜訊干擾,由分路供電之設備封閉箱體得與該分路之管槽隔離,且其隔離方式採用非金屬管槽配件,附裝於管槽及設備封閉箱體之連接處,金屬管槽內附加一條設備接地導線,供設備封閉箱體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