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58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七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