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1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八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