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63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八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