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