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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罰則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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