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9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管槽、電纜及其配件、線盒、管匣、配電箱及配件等應以獨立且牢固之支撐固定,不得以天花板支架或其他管線作為支撐。 管槽之線盒或管匣依第三百十五條規定裝設者,管槽得作為其他管槽、電纜或非用電設備之支撐。 電纜不得作為其他電纜、管槽或設備之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