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9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導線之金屬管槽、電纜之鎧裝及其他金屬封閉箱體,應作金屬連接形成連續之電氣導體且連接至所有金屬之線盒、配電箱及配件,提供有效之電氣連續性。但由分路供電之設備封閉箱體,依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隔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