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9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金屬或非金屬管槽、電纜之鎧裝及被覆,於配電箱、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或出線口之間,應有機械連續性。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短節管槽作支撐或保護電纜及其配件免受外力損傷。 二、管槽及電纜進入開關盤、電動機控制中心或亭置式變壓器等設備底部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