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9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導線除不需作中間接續或終端處理外,於每一出線口、接線盒及開關點,應預留未來連接照明燈具、配電裝置所需接線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