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1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導線在終端接點或進入、引出配電箱或類似箱體之轉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配線空間寬度符合表三一三規定外,導線在配電箱或類似箱體內不得轉折。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並聯導線應以並聯導線數為判斷基準。 二、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導線進入、引出配電箱或類似箱體者,應以圓滑絕緣護套防護,或以固定之絕緣材質與護套隔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