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72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