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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66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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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以吊線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吊線應在末端及中間位置加以支撐。電纜不得與支撐吊線或任何結構構件牆壁或導管等接觸。 二、以吊線架設電纜,其支持點間隔應...
📝 內容
以吊線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吊線應在末端及中間位置加以支撐。電纜不得與支撐吊線或任何結構構件牆壁或導管等接觸。
二、以吊線架設電纜,其支持點間隔應為十五米以下,且能承受該電纜重量。該吊線架設之電纜不得受有張力,並應採用吊鉤或紮線妥為架設,其間隔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下。
一、吊線應在末端及中間位置加以支撐。電纜不得與支撐吊線或任何結構構件牆壁或導管等接觸。
二、以吊線架設電纜,其支持點間隔應為十五米以下,且能承受該電纜重量。該吊線架設之電纜不得受有張力,並應採用吊鉤或紮線妥為架設,其間隔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