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69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九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之個別導線應為可撓性絞線,其截面積應為一‧○平方毫米以上。但為廠製用電器具之附插頭可撓軟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