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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75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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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插座裝設於濕氣場所及潮濕場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百五十伏特以下之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非閉鎖型插座: (一)裝設於濕氣場所應以附可掀式蓋板、封閉箱...
📝 內容
插座裝設於濕氣場所及潮濕場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百五十伏特以下之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非閉鎖型插座:
(一)裝設於濕氣場所應以附可掀式蓋板、封閉箱體或其他可防止濕氣滲入之保護。
(二)裝設於潮濕場所應以水密性蓋板或耐候性封閉箱體保護。
二、插座不得裝設於浴缸或淋浴間之空間內部或其上方位置。
三、地板插座應能容許地板清潔設備之操作而不致損害插座。
四、插座裝設於嵌入建築物完成面,且位於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者,其封閉箱體應具耐候性,採用耐候性面板及組件組成,提供面板與完成面間之水密性連接。
一、二百五十伏特以下之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非閉鎖型插座:
(一)裝設於濕氣場所應以附可掀式蓋板、封閉箱體或其他可防止濕氣滲入之保護。
(二)裝設於潮濕場所應以水密性蓋板或耐候性封閉箱體保護。
二、插座不得裝設於浴缸或淋浴間之空間內部或其上方位置。
三、地板插座應能容許地板清潔設備之操作而不致損害插座。
四、插座裝設於嵌入建築物完成面,且位於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者,其封閉箱體應具耐候性,採用耐候性面板及組件組成,提供面板與完成面間之水密性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