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7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九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中間不得有接續或分接。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連接於用電器具或其配件時,接頭或終端處不得承受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