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79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十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非金屬被覆電纜不得直接敷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二、非防火構造之戲院及類似場所。 三、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 四、鉛酸蓄電池儲存室。 五、暴露於腐蝕性氣體或揮發氣場所。 六、埋入於石造建築、泥磚、填方或灰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