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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79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379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第 十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非金屬被覆電纜不得直接敷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二、非防火構造之戲院及類似場所。 三、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

📝 內容

非金屬被覆電纜不得直接敷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二、非防火構造之戲院及類似場所。
三、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
四、鉛酸蓄電池儲存室。
五、暴露於腐蝕性氣體或揮發氣場所。
六、埋入於石造建築、泥磚、填方或灰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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