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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79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非金屬被覆電纜不得直接敷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二、非防火構造之戲院及類似場所。 三、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
📝 內容
非金屬被覆電纜不得直接敷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二、非防火構造之戲院及類似場所。
三、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
四、鉛酸蓄電池儲存室。
五、暴露於腐蝕性氣體或揮發氣場所。
六、埋入於石造建築、泥磚、填方或灰泥。
一、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二、非防火構造之戲院及類似場所。
三、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
四、鉛酸蓄電池儲存室。
五、暴露於腐蝕性氣體或揮發氣場所。
六、埋入於石造建築、泥磚、填方或灰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