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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82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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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應採用電纜束帶、護管鐵、管夾、吊架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及支撐。但電纜穿在管槽內者,得免固定。 二、於...
📝 內容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應採用電纜束帶、護管鐵、管夾、吊架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及支撐。但電纜穿在管槽內者,得免固定。
二、於每一個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三百毫米以內,且每隔一‧五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水平裝設者,穿過孔洞或缺口在一‧五米以內視為已有固定及支撐。
三、八平方毫米以下電纜沿建築物暴露裝設者,其支撐間隔應符合表三八二規定。
四、電纜裝設於隱蔽處所,若不會遭受張力者,得免固定。
五、電纜以支撐架裝設者,該支撐架應為牢固且能承受電纜重量;其支撐架之間隔應以電纜不易移動為原則。
六、電纜若不沿建築物裝設,且建築物間隔為二米以上者,應以木板等物件將電纜固定或用吊線架設。
一、電纜應採用電纜束帶、護管鐵、管夾、吊架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及支撐。但電纜穿在管槽內者,得免固定。
二、於每一個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三百毫米以內,且每隔一‧五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水平裝設者,穿過孔洞或缺口在一‧五米以內視為已有固定及支撐。
三、八平方毫米以下電纜沿建築物暴露裝設者,其支撐間隔應符合表三八二規定。
四、電纜裝設於隱蔽處所,若不會遭受張力者,得免固定。
五、電纜以支撐架裝設者,該支撐架應為牢固且能承受電纜重量;其支撐架之間隔應以電纜不易移動為原則。
六、電纜若不沿建築物裝設,且建築物間隔為二米以上者,應以木板等物件將電纜固定或用吊線架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