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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82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382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第 十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應採用電纜束帶、護管鐵、管夾、吊架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及支撐。但電纜穿在管槽內者,得免固定。 二、於...

📝 內容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應採用電纜束帶、護管鐵、管夾、吊架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及支撐。但電纜穿在管槽內者,得免固定。
二、於每一個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三百毫米以內,且每隔一‧五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水平裝設者,穿過孔洞或缺口在一‧五米以內視為已有固定及支撐。
三、八平方毫米以下電纜沿建築物暴露裝設者,其支撐間隔應符合表三八二規定。
四、電纜裝設於隱蔽處所,若不會遭受張力者,得免固定。
五、電纜以支撐架裝設者,該支撐架應為牢固且能承受電纜重量;其支撐架之間隔應以電纜不易移動為原則。
六、電纜若不沿建築物裝設,且建築物間隔為二米以上者,應以木板等物件將電纜固定或用吊線架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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