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9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十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扁平導體電纜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連接及終端絕緣: (一)電纜之連接應採專用連接接頭,且於裝設後具有電氣連續性、絕緣及密封,並能防止濕氣及液體滲入。 (二)電纜裸露之終端應採用終端接頭加以絕緣及密封,且能防止濕氣及液體滲入。 二、導線遮蔽: (一)頂部遮蔽:扁平導體電纜、連接接頭及電纜終端之上方,應裝有金屬材質頂部遮蔽物,並應完全覆蓋所有電纜敷設路徑、轉角、連接接頭及終端接頭。 (二)底部遮蔽:扁平導體電纜、連接接頭及絕緣終端接頭之下方,應裝有底部遮蔽物。 三、扁平導體電纜系統應以專用轉接組件與其他配線系統之電力饋供、接地連接及遮蔽系統連接。 四、金屬遮蔽物應以金屬遮蔽接頭連接,並以該接頭連接至線盒、插座盒、內建式裝置及轉接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