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9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十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扁平導體電纜中間接續及分接時,每一轉接組件應有與電纜結合之設施,並使電纜連接至被接地導體,及使組件至金屬電纜遮蔽物及設備接地導體間有電氣連續性。 扁平導體電纜系統得予改裝,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電纜連接處接頭採用新的扁平電纜連接接頭。 二、已裝設而未使用之電纜及相關連接接頭,得保留於方便連接之位置並帶有電壓,且電纜終端加以絕緣包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