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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11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1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十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金屬被覆電纜彎曲時,不得使電纜遭受損傷,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滑金屬被覆: (一)電纜外徑十九毫米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十倍以上。 (二)電纜外徑超過十九毫米,且在三十八毫米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十二倍以上。 (三)電纜外徑超過三十八毫米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十五倍以上。 二、鎧裝型連鎖金屬帶或螺旋狀金屬被覆之電纜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七倍以上。 三、金屬線被覆或金屬編織被覆之單芯電纜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十二倍以上;多芯電纜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七倍以上。

相關法律條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67 條(第 867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87 條(第 287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88 條(第 288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89 條(第 289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90 條(第 290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91 條(第 29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