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從事危險場所設計、裝設、監造、檢查、維修或操作用電設備或器具之相關人員或機構應依據該場所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之危險區域劃分書圖或文件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