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其危險區域劃分原則如下: 一、危險區域係依現場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與纖維飛絮之特性,及其存在易燃性或可燃性混合氣之濃度或含量加以劃分。 二、僅使用或處理自燃性(pyrophoric)物質之場所,非本章規範之範圍,不作劃分。 三、劃分時每一個房間或區域可視為獨立之空間。 四、房間或區域裝設氨冷卻系統,若設有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者,可劃歸為非分類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