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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7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其危險區域劃分原則如下: 一、危險區域係依現場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與纖維飛絮之特性,及其存在易...
📝 內容
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其危險區域劃分原則如下:
一、危險區域係依現場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與纖維飛絮之特性,及其存在易燃性或可燃性混合氣之濃度或含量加以劃分。
二、僅使用或處理自燃性(pyrophoric)物質之場所,非本章規範之範圍,不作劃分。
三、劃分時每一個房間或區域可視為獨立之空間。
四、房間或區域裝設氨冷卻系統,若設有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者,可劃歸為非分類場所。
一、危險區域係依現場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與纖維飛絮之特性,及其存在易燃性或可燃性混合氣之濃度或含量加以劃分。
二、僅使用或處理自燃性(pyrophoric)物質之場所,非本章規範之範圍,不作劃分。
三、劃分時每一個房間或區域可視為獨立之空間。
四、房間或區域裝設氨冷卻系統,若設有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者,可劃歸為非分類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