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有關特殊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應依本章規定辦理。本章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章節適用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特殊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一、危險場所。 二、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三、潮濕場所。 四、醫療照護場所。 五、聚集場所。 六、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七、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八、隧道、礦坑等場所。 九、臨時用電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