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3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有關特殊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應依本章規定辦理。本章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章節適用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特殊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一、危險場所。 二、發...
📝 內容
有關特殊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應依本章規定辦理。本章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章節適用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特殊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一、危險場所。
二、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三、潮濕場所。
四、醫療照護場所。
五、聚集場所。
六、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七、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八、隧道、礦坑等場所。
九、臨時用電場所。
前項所稱特殊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一、危險場所。
二、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三、潮濕場所。
四、醫療照護場所。
五、聚集場所。
六、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七、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八、隧道、礦坑等場所。
九、臨時用電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