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95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